焦点二:40%的责任比例如何得出?
道路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很多道路交通事故是混合过错,这种情况下究竟如何赔偿?在此案中,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依据的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然而在新交法中并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比例标准。
质疑:减责尺度无标准,各地比例不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曾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修改接受采访,他说,曾经有一种方案是划分成三种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情况、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情况、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比例赔偿,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80%,双方平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60%,行人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承担40%。这似乎已经是很多法院实际掌握的划分方法。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省份早已制定了各自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细则,并且标准并不统一。以广东为例,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至90%、60%至70%、40%至60%、10%至20%。
“由地方立法来规定减轻司机责任的具体比例,这会闹出笑话,根本不可取。”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由地方立法来解决现行法规中缺乏可操作性所带来的问题,就会出现各个省法规不一的新问题。
以广东和江苏的地方法规为例,两地机动车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并不相同。试想,总不能在广东撞了人和在江苏撞了人赔偿的比例就不一样吧?如果这样的立法频频出台,司机反而无所适从。所以也有不少业内人士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交法作出修改,对减轻司机责任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或者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统一执行。